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司促-30382-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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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確認債務人為「乙○」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臺中市勞雇關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對造人即資方為「臺中市私立柏拉圖幼兒園」不符)㈡若債務人為臺中市私立柏拉圖幼兒園,請提出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匯入債權人帳戶「401,125元」 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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