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司促-30387-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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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7號 債 權 人 鄭銀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劉明輝究為「債務人」或「利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僅為利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列其為利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㈡承上,如劉明輝亦為債務人,除列其為利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陳明其亦為債務人之意旨;併請補正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文件(文件影印須清晰可辨)。㈢確定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利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劉明輝」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㈣提出「利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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