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V-113-司促-30537-202410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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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37號 債 權 人 王智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田麗美 、吳伊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具有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借款契約書影本。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7月4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221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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