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3-司促-30540-202410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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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0號 債 權 人 李泫然 債 務 人 劉睿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時固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影本為證,惟仍不足以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補正「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之原因事實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資金投資權益書內容:投資不相符)㈡提出具有李泫然簽章之資金投資權益書影本。㈢請求利息年息10%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依民法第203條以年息5%計算。)㈣兩造約定之2個月「投資紅利」是否為借款「利息」,請具狀說明之?如為利息,其期間為何?㈤承上㈣,投資紅利如係借款利息,則依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注意:依民法第205條規定,法定最高年利率16%。)」,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具狀補正,惟Line紀錄及資金投資權益書未能釋明兩造尚有除契約約定外之二個月紅利(8月、9月),且每月投資紅利約定(換算年息為120%)顯與借款利息不同,難認有約定利息之釋明,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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