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V-113-司促-30542-202410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2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資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㈡確認本件支付命令究係基於「金錢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或是「票據關係」而為聲請?(請擇一)㈢承上,若為借貸關係,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6月12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3年6月13日起算)。㈣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字母H之記載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併陳報債務人最新姓名、住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