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V-113-司促-30570-202410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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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盛麒即黃翔麟 王怡丹即王彩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盛麒即黃翔麟邀同債務人王怡丹即王彩綉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 金計新臺幣77,77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 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盛麒即黃翔麟未 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怡丹即王彩綉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5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776元 王怡丹即王彩綉、王盛麒即黃翔麟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776元 王怡丹即王彩綉、王盛麒即黃翔麟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