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司促-30603-202410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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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03號 債 權 人 古維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信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權人姓名為何?(因聲請狀聲請人欄漏未填載)。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曾信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確認請求金額「十一萬八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㈤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即法律關係為何、發生時間、金額、清償日、何時未清償、欠繳金額各為何?)。㈥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各為何?並列計算式。㈦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局號808帳號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所有。㈧提出釋明WeChat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