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司促-30606-202410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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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06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亞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被告艾瑞德」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㈢陳報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㈣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摩托邦有限公司之公司(即大小章)印文。㈤提出與買方蘇亞諾姓名相符簽章之分期付款合約書影本。(因狀附合約書影本所載買方「蘇雅諾」與印章「蘇亞那 」不符) ㈥陳報請求金額61,528元之計算式。㈦提出四筆機車罰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