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30608-2024102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08號
債 權 人 鄭羽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平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LINE截圖Jenny為債務人林平靜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