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V-113-司促-30785-2024111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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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85號 債 權 人 陳沂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立宇、晶湛茶業有限公司即山茶飲茶業 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晶湛茶「葉」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設計契約書影本。)。㈢確認「林立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㈣提出利息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㈤提出債務人「林立宇(住○○市○○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㈥提出「晶湛茶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13年10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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