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司促-30787-2024111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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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87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OAC ABELARDO JOYA 阿布拉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BOAC ABELARDO JOYA 阿布拉聲請發支 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居留狀況為離臺,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3年11月7日移署資字第1130119469號函暨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之明細內容在卷可稽,是對其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