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司促-30915-202412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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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15號 債 權 人 張繼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威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陳威邑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陳威邑(住○○市○區○村路○段00號12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00,141元之計算式。㈢提出具有債權人及債務人簽章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影本。㈣陳報請求信用、精神損失新臺幣85,0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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