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30918-2024102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1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怡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碧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