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司促-30919-202411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19號 債 權 人 林政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提出請求事項欄第二點請求金額新臺幣1,031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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