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司促-30924-202410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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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4號 債 權 人 銀座雙星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陳金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宏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李陳金蓮現為銀座雙星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㈡提出債務人賴宏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建號及地址:臺中市○區○○○ 段0000○號、臺中市○區○○路000號)。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確認請求金額為何?管理費加存證信函費用(並補正存證信 函費用金額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㈤確認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與管理委員會 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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