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司促-30986-202410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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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銘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持卡人即債務人王銘守於民國100年5月3日經向聲請人 申請信用卡使用,其後聲請人核發卡號0000-0000-0000 -0000之信用卡予債務人使用,並依臺灣銀行信用卡約 定條款約定持卡人得持該信用卡簽帳消費,並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 繳金額以上之帳款予聲請人,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並就未付「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 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利率計付利息,暨按各帳單週 期逾期繳款固定以每筆新臺幣(下同)100元計付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復依前開約定條款第22、23條 約定,若持卡人有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之情事 ,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 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自112年11月起未 依約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迄今尚欠18,919元(本金17,9 25元、利息694元、違約金300元)及自113年10月10日 起計算之利息未清償,迭經催告無效。 (二)為此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如 鈞院無法下載使用 ,聲請人釋明文件另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9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25元 王銘守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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