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V-113-司促-31062-202410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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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62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盧郁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盧郁佳於民國112年8月1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 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可稽。詎債務人自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 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借 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為證。 (二)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 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