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司促-31094-202411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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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4號 債 權 人 林立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文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044,933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借款金額新臺幣2,287,500元-已清償部分新臺幣1,203,000元=新臺幣1,084,500元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無法確認是否僅請求利息,且債務人既曾清償部分款項,債權人未補正債權抵充之計算方式,其利息起算日與清償數額顯不相符,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