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司促-31098-202410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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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8號 債 權 人 隆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速工數位模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㈢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㈣確認請求事項3.所載「被申請人負擔本案訴訟費用」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正確應為「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