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司促-31106-202410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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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6號 債 權 人 張淑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素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盧素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8,266,4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匯款單金額總計7,018,400元不符)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㈣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2年11月23日」之釋明資料。㈤確認利息起算日「112年11月23日」之依據為何?(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㈥請確認聲請狀之證物名稱及件數所載「匯款單影本共8張」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狀內所附匯款單影本共14張)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