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司促-31106-202411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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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6號 債 權 人 張淑姿 債 務 人 盧素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壹萬捌仟肆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僅提出匯款單影本,不足以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裁定命補正相關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具狀說明訴訟標的及請求金額為8,266,400元,且匯款單及存款單均為存入債務人帳戶等語,惟上開證據顯示債權人匯款總金額為新臺幣7,018,400元,債權人就聲請金額逾新臺幣7,018,400元部分欠缺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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