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司促-31107-202410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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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7號 債 權 人 李崇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庭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㈢提出請求金額21020元之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