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司促-31110-202410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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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10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蘭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權人「摩托邦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並於聲請狀末補正與公司登記事項卡相符之摩托邦有限公司大小章。㈡陳報債務人法蘭斯之英文姓名。㈢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法蘭斯(護照號碼:M0000000M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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