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司促-31124-202410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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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2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國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者,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何國忠已將 戶籍遷入臺中○○○○○○○○○,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何國忠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