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司促-31206-202410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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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0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巧浠即吳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12月12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於當日扣除手續費9,000元撥付291,000元整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6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68%機動調整計算,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款)。㈢債務人再次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4月06日核貸信用貸款13萬元整,於當日扣除手續費6,000元撥付124,000元整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55%機動調整計算,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款)。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㈤詎債務人兩筆貸款,借款本息皆繳納至民國113年07月12日止即未依約履行迄今,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貸款約定書兩份申保人借款 資料往來明細查詢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12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0764元 吳巧浠即吳宜庭 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起 至民國113月08月12日止 年息12.39% 001 新臺幣 240764元 吳巧浠即吳宜庭 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4.86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2.3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14057元 吳巧浠即吳宜庭 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起 至民國113月08月12日止 年息12.26% 002 新臺幣 114057元 吳巧浠即吳宜庭 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4.7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2.2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