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31244-2024102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44號
債 權 人 黃韡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依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補正LINE截圖「蔡家六小朋友媽」、「蕭若萌」為債務人蔡依袀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