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司促-31245-202411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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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45號 債 權 人 釋圓炫 債 務 人 戴梓宸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LINE對話紀錄截圖、律師函等影本為證,惟仍不足以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補正「㈠提出請求利息16%之釋明資料。㈡提出LINE截圖「大大2.0」為債務人戴梓宸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具狀陳稱雙方僅在電話聯繫時債務人主動提出「借款12萬元,十日後清償15萬元」之還款內容,惟難認有約定利息年息百分之16之釋明,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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