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V-113-司促-31250-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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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50號 債 權 人 Geneva Capital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Lau Theam Chua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永朋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㈡提出債務人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