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3-司促-31343-202410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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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43號 債 權 人 林峻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進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5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因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所載之借款金額僅20萬元)㈡提出具有具有貸與人姓名或簽章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因狀附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並無貸與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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