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3-司促-31345-202410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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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45號 債 權 人 國雄文心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啓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傳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21717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新臺幣21717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500元金額屬於重複聲請,法律上已在請求標的之聲明羅列此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故應扣除裁判費500元之請求。)㈡確認債權人國雄文心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黃〝啟〞賓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文。㈢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21217元之計算式。㈣提出債務人林傳朝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12樓之5)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