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3-司促-31356-202410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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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56號 債 權 人 黃崇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信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10月1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3年10月16日起算)。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㈣確認請求標的第(一)項中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利息及「執行費用」,關於「執行費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