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司促-31512-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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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2號 債 權 人 林信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秉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確認債務人是否為「吳秉穎」?(因狀附證據所載是「鉅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積欠車資)㈡提出債務人訂購遊覽車接送移工之釋明資料。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