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司促-31520-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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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20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維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並提出其清晰完整之債務人居留證彩色影本。(因狀附居留證影本模糊不清)㈡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摩托邦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即大小章)。(因聲請狀末之公司章非「摩托邦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