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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永豐商業銀行告鄧文華,說鄧文華欠信用卡費新臺幣51469元加上利息和程序費500元。銀行說他們是線上辦業務,用簡訊確認鄧文華的身分。鄧文華刷了永豐銀行的信用卡,欠了本金48992元、利息1396元、違約金雜費1081元。銀行多次催討沒用,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果鄧文華在20天內沒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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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9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鄧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 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 管銀票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 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 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 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 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 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1,469元整 ,其中已到期本金48,992元整(已到期之本金48,992 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3年10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 息1,396元、違約金雜費計1,081元、分期手續費未清 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存款資料、主管機關函文、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5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992元 鄧文華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