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司促-31662-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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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2號 債 權 人 張家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陳宥彤究為〝債務人〞或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是前者,請提出對陳宥彤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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