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司促-31665-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5號 債 權 人 聖淘莎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淑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政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王淑鈴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暨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㈣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資料。㈤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10樓之5)。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