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司促-31665-202411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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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5號 債 權 人 聖淘莎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淑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政倫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釋明其催告繳納 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已送達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催告債務人之存證信函已由債務人收受之證明,依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