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司促-31668-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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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8號 債 權 人 王廷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金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完整敘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㈢陳報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請求利率各為何)㈣提出債務人阮金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