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司促-31669-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9號 債 權 人 王廷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志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請求之正確債權金額為何?(台端請求新台幣120萬元與訴訟標的金額1,905,6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