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司促-31670-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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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70號 債 權 人 王廷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明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75,6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60,000元不相符。)㈢陳報本件債務約定清償期為何?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1年5月6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㈤陳報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㈥提出債務人吳明宗(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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