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司促-31779-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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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毓淇 債 務 人 洪巧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毓淇前於民國103年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洪巧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94,00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毓淇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4,92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洪巧怡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