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司促-31906-202411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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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宗益 債 務 人 張鴻源即陳惠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雅淇即陳惠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益豪即陳惠麗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張鴻源即陳惠麗之繼承人、張雅淇即陳惠麗之繼承 人、張益豪即陳惠麗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惠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張鴻源即陳惠麗之繼承人、張雅淇即陳惠麗之繼承人、張益豪即陳惠麗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惠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智翔即陳惠麗之繼承人發支付 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9年9月3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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