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司促-31918-202412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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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18號 債 權 人 張家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彼岸森林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表明當事人、 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其聲請程式尚未完備。經本院定期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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