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司促-31919-202411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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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19號 債 權 人 林佩璇即簡雅玲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林維辰即簡雅玲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金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林維辰之簽名或蓋章。㈡陳報送達代收人為何?㈢陳報債務人何金生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何金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簡雅玲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㈤提出債務人何金生向簡雅玲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何金生所有。㈥提出Line對話截圖係簡雅玲與何金生之間對話內容,及借款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