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促-31927-2024110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7號
債 權 人 張維仁即宸安裝潢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育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對話截圖為債務人張育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