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司促-31936-202411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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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36號 債 權 人 寓上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寓上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旂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國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因聲請狀債權人之名稱與狀尾印章不相符)。㈡提出劉旂伝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因狀附都發局函文未記載主任委員之姓名)。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3)。㈤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32,7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㈥提出債務人李國維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