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司促-31937-202412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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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37號 債 權 人 陳文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世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 :「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允諾日後以本人名義清償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嗣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具狀陳報:因當初債務人以 口頭允諾若支票無法兌現時,願用債務人洪世祥本人名義來負責清償,陳報人無奈遂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發存證信函向債務人洪世祥催討等語;惟依債權人所述及所提資料,仍無法釋明債務人曾以口頭允諾代為清償債務之情事,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