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司促-31991-202411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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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徐曼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爰相對人徐曼瑄分別於:⑴民國112年03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2年03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68%機動計息。⑵民國113年03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3.99%機動計息。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各個約定還款方式攤還本息。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現尚欠聲請人⑴406,161元整、⑵187,121元整,合計593,282元,僅分別繳款至⑴113年08月03日止及⑵113年08月05日等,詳如借款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款;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㈡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19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6161元 徐曼瑄 自民國113年08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 002 新臺幣 187121元 徐曼瑄 自民國113年08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一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6161元 徐曼瑄 自民國113年09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002 新臺幣 187121元 徐曼瑄 自民國113年09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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