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司促-31992-202411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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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謝明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貳佰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明訓前於民國113年0 1月24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78,437元,及自民國113年0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謝明訓前於民國112年07月17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0,303元,及自民國113年0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謝明訓前於民國111年07月2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9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61,460元,及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9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8437元 謝明訓 自民國113年0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4% 002 新臺幣 80303元 謝明訓 自民國113年0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8% 003 新臺幣 661460元 謝明訓 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437元 謝明訓 自民國113年0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2 新臺幣80303元 謝明訓 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3 新臺幣661460元 謝明訓 自民國113年0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