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司促-32045-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45號 債 權 人 吳得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家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或附有債務人姓名之存摺封面影本)。㈡補正帳號00000000000為債務人林家賢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